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精神,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机构(重点是金融新业态,下同),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对打造资本特区需要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最高可奖励5000万元。 二、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机构,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对金融机构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补贴,前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对其他金融机构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由资本特区提供周转办公用房的,免收3年租金。 三、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自盈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四、对资本特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按照其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对资本特区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5年内按照其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70%给予补贴;对资本特区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5年内按照其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给予补贴。 五、金融机构向资本特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20万元;对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类质押贷款出现损失,经全力催收确实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按照贷款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最高风险补偿金额为500万元。对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贷款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最高奖励金额为60万元。 六、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资本特区的企业,给予奖励45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150万元、资本特区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12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50万元、资本特区奖励70万元);对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资本特区的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按照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包括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