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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04-22 浏览:33229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摘自财税字[94]001号文第1条,省60号令第9条,鄂发[97]3号文第4条)

  2、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文第1条,省60号令第9条,鄂发[97]3号文第4条)

  3、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摘自省委、省政府鄂发[1997]3号、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文)

  4、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摘自鄂地税[2000]66号文)

  [说明] 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摘自鄂地税[2000]66号文)

  5、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摘自鄂地税发[2000]20号文)

  6、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的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财工发[1996]438号、国税[1996]152号、鄂地税[1999]104号)

  [说明] 技术开发费是反映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设计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摘自鄂地税[1999]104号)

  7、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其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50%。(省[94]60号令第19条)

  8、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